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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行业“销售环节”税收风险

  销售是指超级市场以卖场陈列的方式向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

  一、会计处理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二、一般风险

  (一)发生无偿赠送行为未视同销售,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为了广告宣传,经常会将一些小件低价商品(赠品或小额提货单)进行随机免费赠送或者将商品用于赞助,这些做法按照相关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超市可能存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形。

  应对指引: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了解超级市场促销的方式、种类,对照企业视同销售的处理方法,核查"销售费用——营销用品”“营业外支出“”业务招待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确定是否有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核实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二)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在收到货款、将购物券或提货单交给购货方时,销售实际已经实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超级市场通常的做法是将这部分收入先挂在往来账上,过一段时间再记收入,造成税款滞纳等现象。

  应对指引:首先正确区分销售结算方式,超级市场销售购物券和交付提货单符合拟制交付的条件,应认定为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而不是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所以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了解超级市场购物券、提货单的会计核算科目、会计核算流程和使用规定。检查“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此类收入。检查“其他应付款——门店提货单“贷方发生额,检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和发票开具时间,核实提货单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及时确认收入,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三)错误适用税率少计增值税收入,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超市可能将本应适用高税率的商品适用低税率,比如将熟食制品、冷冻食品、精加工的农副产品等应适用高税率的商品适用低税率,存在少计提销项税额从而少缴税款的风险。

  应对指引:要求企业提供其确定商品对应税率的原始资料,一般从企业的商品部获取数据。重点核查适用税率容易出错的商品。查看企业账套中的低税率商品销售明细账,核实是否存在错用税率少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四)扩大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范围,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将不免税商品适用免税优惠处理,如:销售水果商品,不计提销项税额,存在少缴相关税款的风险。

  应对指引:要求企业提供其确定商品对应税率的原始资料,一般从企业的商品部获取数据;重点核查免税范围,归集容易出错的商品;查看企业账套中免税商品销售明细账,核实是否存在扩大免税范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五)相关业务发生视同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应对指引:注意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情形。核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广告费”“固定资产”“利淮分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查看有无发生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而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重点风险

  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在经营过程中,少数企业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删除部分收银记录;设置两套账簿或账目设置不规范,不设置往来账、库存商品账或销售明细账,日报单保存不齐全,造成原始账证不真实、不完整;在超级市场管理系统外单独设收款机,对某些商品进行单独收款、单独核算,此类商品的销售另册管理,隐瞒收入;在收款机范围外另设柜台,如名烟名酒等,进货单独记账,销售货物后不通过收款机,而是直接在柜台上交付现金,不申报销售收入。

  应对指引:对超级市场所使用收银系统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测试,核对POS机销售数据与账套数据。查看系统操作日志,核实有无删除操作。查找备份文件或修复已删除的数据。抽查部分大中类商品,与电子(手工)账核对。核对实际库存数量和系统记录的库存数量,以及实际销售额和系统记录的销售额。对超级市场设置收银机及柜台布置情况进行查看,了解各自收款方式,核查有无另设单机、单柜收款,少计不计收入的情况。根据另设柜台的实物品种、价格,从账务中查找是否有相同品种记载。关注大宗货物的进销存情况,以商品品名单一的出库记录为核查重点,核实是否按照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