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思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预付款与违约金的合理运作也可以破解企业之间融资难的问题。预付款的支付与退还可以实现融资的目的,而违约金的支付又能实现利息的支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甲公司有5 000万元闲置资金,乙公司缺少短期资金5 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计划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已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甲、乙公司面临以下风险:第一,如果甲公司无法开出利息发票,乙公司支付的利息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此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 000×10%×25%);第二,即使甲公司可以开出利息发票,乙公司支付的利息也无法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此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5 000×(10%-6%)×25%]。请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研发无形资产的协议。根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转让无形资产价款5 000万元,待乙公司研发成功并交付无形资产时再支付剩余的5 000万元。研发期限为一年,若乙公司研发失败,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预付的5 000万元价款并支付500万元违约金。由于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研发无形资产。由此导致乙公司在研发协议期满后需要返还甲公司5 000万元并支付500万元违约金。对乙公司而言,该500万元违约金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合理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