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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灵活转化

  【税收筹划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投资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这是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手段。在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应当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应当尽量增加享受减免税期间的所得,而减少正常纳税期间的所得。从支出的角度而言,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尽量减少开支,而在正常纳税期间则应当尽量增加开支。

  【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某公司在外地设立一分公司,预计该分公司每年盈利100万元。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该分公司每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X25%)。请针对此情况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了税收筹划,认为该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即可盈利,且盈利额不会太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因此,设立了子公司。由于小型子公司和分公司形式的差异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我们假设该子公司三年盈利水平与分公司相似,这样,该子公司每年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12.5%×20%)。通过税收筹划每年可减轻税负22.5万元(25-2.5)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第儿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