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增值税负担,而且会影响采购它们产品的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只能开具普通发票(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行业除外,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白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无法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产品相对价格较高,这就有一个选择和比较的问题。很多企业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本厂需要的某材料一直南某一家企业供货,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另外一家企业(属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够供货,而且愿意给予价格优惠,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企业就想知道价格降到多少合适。与此相反的情况也会存在。问题的实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的价格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产品的价格之比达到什么程度就会导致采购某种类型企业的产品比较合算。取得13%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税收成本如何换算呢?
假定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货单价为X,取得13%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价为Y,因为专用发票可以抵扣Y÷1.13×13%的进项税,以及12%进项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令二者相等,得到下面的等式:
Y-Y÷1.13×13%×(1+12%)=X
Y=1.15×X
也就是说,如果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的进价为Y,从小规模纳税人处的进价等于Y÷1.15,二者所导致的增值税负担就是相等的。如果大于Y÷1.15,则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所导致的增值税负担较轻。
实务中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格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含税价格直接比较,价格低者即是应当选择的供货方。
【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某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使用的原材料有两种进货渠道:一种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进货,含税价格为116元/件,可以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含税价格为100元/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2020年度一直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进货,一共进货10万件。请提出该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为100元,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应为115元。本案中一般纳税人的含税价格为116元,因此,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的价格较高。该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当然,选择购货伙伴除了考虑这里的增值税负担以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信用关系、运输成本、洽谈成本等,因此,应当将这里的增值税负担标准与其他的标准综合考虑。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