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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借贷的涉税处理

纳税人实施纳税筹划,目的在于合理合法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要减轻税收负担,必须在对纳税人主体的经营活动整体权衡的前提下考虑才能取得最大的收益。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把所有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才能选择出最优的纳税方案。

委托银行贷款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受托银行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除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那么企业发生的委托贷款应该如何纳税?

1、增值税

对委托方而言,将资金通过银行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即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应税收入,按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应按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应税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当然,对银行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委托方取得银行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款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

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有一个前提是上述费用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如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而是向第三方支付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债权融资所产生的融资利息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蓉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对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涉及印花税。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大致有9种:①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②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③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④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⑤限额内的循环借款;⑥与金融机构的贴现协议;⑦信用证押汇;⑧保理合同;⑨小微企业的优惠。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1)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资金提供人(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在两个合同中约定。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因此,对于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方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花。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均应按借款合同所载金额0.05‰贴花。

(2)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资金提供人(委托人)、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在一个合同中约定。

对于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该合同实际上约定了两个事项:委托事项和贷款事项。该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合同当事人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对借款合同有直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因此,作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三方,委托方、银行和借款方中,只有银行和借款方就借款事项拥有直接权利和义务关系,应作为合同当事人,按借款合同所载金额0.05‰贴花;而委托方虽持有合同但不属于当事人,不需要贴花。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逾期贷款,税务处理上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企业所得税中的利率是名义利率,利息收入按名义利率确认。但目前银行业已经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基本采用实际利率法。实际利率不同于贷款名义利率或者合同利率,其实质是贷款的内含报酬率,即将贷款在存续期间的现金流折现为贷款当前账面值的利率。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具体来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与采用名义利率确认各期利息收入存在以下两点差异: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名义利率下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一季度的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实际利率法下,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2)确认方法不同。名义利率下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而实际利率法下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时问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只跟名义利率法下的利息收入账务处理趋同,但与实际利率法下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6-4

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5亿元,年贷款利率6%,贷款期限5年,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0.05亿元。请问:如何纳税筹划使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的税收负担最低?

纳税筹划:

在发生债权融资的情况下,应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让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将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变成直接支付给融资担保机构的顾问费用、手续费用和咨询费用,可以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少缴增值税。

(1)纳税筹划前的税收成本(不考虑印花税)。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资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6%÷(1+6%)×6% =0.016 98(亿元)。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资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05÷(1+6%)×6%=0.002 83(亿元)。

甲公司五年当中不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要多缴纳的增值税为:0.016 98×5+0.002 83=0.087 73(亿元)。

(2)纳税筹划后的税收成本。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资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6%÷(1+6%)×6%=0.016 98(亿元)。

甲公司可以抵扣融资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05÷(1+6%)×6%=0.002 83(亿元)。

经过纳税筹划,甲公司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83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