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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由于企业雇用国家鼓励安置的残疾人员可以享受工资支出加计扣除100%的优惠政策,因此,如果企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通过残疾人员来完成,则可以通过雇用残疾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一般而言,残疾人员包括经认定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从程序的角度来讲,残疾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根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分为6类。其标准分别为:

  (1)视力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为: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2)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是指由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3)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指由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4)智力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5)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8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如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其他精神障碍。精神残疾的分级: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上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②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③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④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②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③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方可计人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人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准备招用100名普通职工,由于该项工作不需要职工具备特殊技能而且是坐在椅子上从事工作,具有一定腿部残疾的人员也可以完成。该公司原计划招收非残疾人员,人均月工资为3 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请对该公司的招用计划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该公司的工作残疾人员也可以胜任,因此,该公司可以通过招用残疾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A公司可以享受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3年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为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270万元(0.3×100×12×3×25%)。

  除此以外,雇佣残疾人还可以为企业节约残保金的支出。假设该公司共有员工5 000人,按1.5%的标准应当雇佣残疾人75人。如果不雇佣上述100名残疾人,假设该公司人均年工资5万元,该公司每年应当缴纳的残保金=75×5=375(万元)。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第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6)《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