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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21]6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1]63号      2021-8-1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21年8月31日(含)前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他遗属待遇仍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9月1日(含)后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两厅报告。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附件:人社部发[2021]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