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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在6月30日前通过邮件方式反馈至yjswcx@163.com。

  附件:

1.《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_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_的解读(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

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的规定,以公平、简便和效率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并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经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拍卖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以拍卖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将房屋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以不低于成本价为计税价格。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五)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供重大意外事件、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及其他情形等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关系的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争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阳江市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2)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理解执行,现就《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订《办法》的背景及依据

  在存量房交易实际中,部分交易可能因为其特殊原因使其交易价格偏离交易房产的正常市场价格。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第二条第三点规定,“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辖区内的存量房交易。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的处理办法。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阳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过程中,税务机关认定导致存量房交易价格偏低的五种正当理由:

  (一)经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拍卖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以拍卖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将房屋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以不低于成本价为计税价格。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税人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三)、(五)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供重大意外事件、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及其他情形等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根据《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关系的资料。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争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争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阳江市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办法》的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