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无偿借贷的税收风险
企业集团内资金的无偿借贷在税务方面应该如何处理呢?可以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进行解读。
1、增值税风险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目前,税务机关对于“企业集团”的范围尚没有明确,该免税优惠是否需要履行备案手续亦不明确。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只要求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的条件如表6.6.1所示。
表6.6.1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的条件
条件 | 内容 |
条件一 |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
条件二
| 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
2、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和“股东”无偿借贷的税收风险
股东随意从公司借款不还的情况在各企业中很常见,有些股东错误地认为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从账面上可以看出,“其他应收款”的借方余额很大。这种情况有涉税风险。
案例6-3
某公司面临税务稽查,账面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没有出现大的问题,目前最大问题是账上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的大额借款6 300 000元一直挂账未还,而且公司无法提供该笔借款用于经营的任何证据,现在面临20%个人所得税的巨大涉税风险。
1、个人所得税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83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或抽逃资金),纳税年度终了后(即过了年末或公司注销清算时),既不归还,且不能证明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备用金、采购款等)的,将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抽逃资金或从公司借款,很多时候金额较大,并不一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作处理,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将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很多企业的股东,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家族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注册多位股东,实际都是关联关系人员),个人与企业资金不分,有些是无意逃避税款,有些却是任意提现,长期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
2、增值税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到时候企业还面临其他应收款补缴增值税的问题,即视同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一般纳税人按6%、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债务风险、违法风险
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公司股东只有大股东一人,或大股东夫妻两人,这笔债务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一旦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第三方股东就可能要求大股东归还所欠公司的债务。
如果大股东从公司借款,手续不完整,极易触发刑事责任。
要防止上述风险,建议借款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者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私下的行为,或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当然,大股东能做到公私分明,规范财务管理是杜绝此类风险的最佳方法。
所以,其他应收款一定要进行核查,有个人挂账款项,特别是大额挂账务必及时结清,否则就如同埋下了定时炸弹,以后如果被检查到会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4、涉税提醒
(1)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2)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必须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比如,在借款条款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3)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建议早借早还,尽量不要超过1年,避免涉税风险。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月31日前: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
下年度初:
借: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
贷:库存现金
(4)对股东用于个人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来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6)面临个人股东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逾期一年。
企业和“员工”无偿借贷的税收风险
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又有哪些风险需要规避的呢?可以把员工分为企业员丁和非企业员工两个方面来阐述。
1、无偿借款给企业员工的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购买个人财物,如果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员工的借款属于工作中临时性的备用金、差旅费之类的,就不存在纳税的风险。因此,员工在向企业借款时,借款用途就非常关键。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基本不会有涉税风险。
2、无偿借款给非企业员工的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如果公司无偿借款给非企业员工,那么要视同贷款服务,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企业无偿借款给非企业员工,一定要考虑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