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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虚开虚抵稽查案例

  批发业主要包括农、林、牧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等,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51。零售业主要包括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等,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52。

  一、批发零售业虚开虚抵主要手段

  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批发零售行业虚开虚抵的作案手法已经从简单的无货虚开、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手法转移为真票虚开、有货虚开偷骗税款等新形式,其手段主要有三大类:

  (1)“虚进虚出”,利用虚假的抵扣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利用伪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控额虚开”,利用生产经营中不需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钢材经营企业将已销售且不需要开票的销售额度,开具给没有实际购货的单位,赚取开票手续费。

  (3)“相互虚开”,利用3个或3个以上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购货合同,互相交叉开票,从而形成各个关联企业都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局面。

  二、批发零售业虚开虚抵主要特点

  (1)虚开品目以单一大宗商品为主。批发零售企业虚开商品以单一大宗商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目主要涉及废旧物资、饲料、成品油、药品、服装、木材、钢材等。究其原因,批发零售行业纳税人下游购货方多为个体消费者或小规模纳税人,它们不需要发票或者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商户大量“富余票”的存在给虚开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2)虚开普通发票增长明显。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来看,批发零售业虚开普通发票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此类虚开行为较易发生于加油站等商户,它们的下游销售对象大都是个体消费者,不需要发票,给商户虚开普通发票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3)集虚开虚抵于一体。部分批发零售商贸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商贸企业并不仅仅只进行虚开虚抵中的一项,而是现有虚开又有虚抵。一方面伪造农产品收购合同,、虚增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还利用“富余发票”为他人代开。

  三、批发零售业虚开虚抵风险核查方法

  (1)从涉税数据上做初步判别。采用税负率测算、销售收入和流动资金对比分析、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占比分析、包装物数量及其他辅助材料分析等方法初步识别风险点。

  (2)核实重点科目的真实性。主要核实该类企业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真实性。通过查验收购合同、运费单据以及仓库入库单据等核实原材料购进的真实性,判断是否存在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虚抵进项的情况;采取函调方式核实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的真实性,判断购销交易是否真实。

  (3)核实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对企业场地情况、职工人数、购销交易方式进行核实,分析推算销售量是否真实,判断是否存在虚开虚抵现象。

  (4)外调获取证据。由于虚开虚抵商贸企业往往呈现“两头在外”的经营特征,因此外调就显得非常必要。可通过外调掌握购销环节情况、资金流和物流相关信息,以此判断是否存在虚开虚抵情况。

  四、典型案例(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虚抵稽查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

  某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1月15日成立,批发业,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从业人数12人,经营范围为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的销售。主要经营各类木片的销售。2014年2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核定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万元)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属国税部门征收。2014年1-9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0份,开票金额52739892.48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589份,收购金额56408803.44元,抵扣金额8856344.10元。2014年1-9月销售收入52739892.48元,销项税额8965781.37元,进项税额抵扣8856344.10元(其中农产品进项抵扣额8856344.10元,占全部进项税额的100%),缴纳增值税109437.27元,税负为0.21%。

  【案件来源情况】

  2014年10月,分析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和金税稽核系统对批发业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疑点:一是农产品进项抵扣额8856344.10元,占全部进项税额的100%;二是企业税负为0.21%,低于同行业全省平均税负率(0.8%);三是没有用电、用水等方面的进项发票。针对以上疑点,分析人员将该公司移送稽查。

  【案件查处过程及方法】

  该公司被列为稽查对象后,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进行了检查。

  (1)针对疑点问题,询问关键人员。因该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简单,首先稽查人员就疑点问题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得知企业在担保公司借了100万元左右,其他都是向私人借的;该企业经营场地是租用的,所销货物部分自己加工,部分委托他人加工,部分直接收购;主要销往广东、广西,运输费用由购货企业负担。

  (2)账面检查,发现疑点问题。稽查人员在审阅原材料明细账时,发现企业财务对采购原木到木片销售的过程核算不清,账面未列支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及委托加工费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提高收购价格、虚增收购量的嫌疑。

  (3)实地检查,核实收入真实性。稽查人员到实际经营地检查,发现该企业仅有办公场地,无任何加工设施和设备,与企业负责人所说完全不符且管理相当混乱。仓库的实际库存与账面存货的差异率达到80%。

  (4)检查银行存款账户,核实资金流向。稽查人员持《税务机关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到企业开户银行,对法人个人和单位账户往来流水进行了核查,对收购资金和往来款项进行了仔细核对,发现资金流与农产品收购金额相比,后者大于前者,说明企业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证据,稽查人员再次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面对证据,企业不得不承认自己虚开了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事实。

  【涉嫌虚开虚抵纳税人的作案手法】

  企业主要是利用现行农产品自开收购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漏洞,虚假开具收购发票或调节收购发票开票时间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处罚情况】

  经查实,2014年3-9月该企业从非农业生产者张某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5份,虚开金额1769317.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30011.31元并加收滞纳金。

  【案件启示】

  (1)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其发票领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规范发票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要及时纠正并给予处罚。

  (2)加强发票监督检查,特别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开具,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以及将运输费、装卸费等并入收购金额的情况。

  (3)强化日常巡查。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商贸企业进行实地巡查,建立台账,及时采集企业购进、销售、库存、进销价差以及利润等情况。及时掌握企业资金流、货物流以及票据流情况,定期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