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思路】
企业在运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即折扣销售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货物价格的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资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还应当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征增值税。因此,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尽量不选择实物折扣,在必须采用实物折扣方式时,企业可以在发票上通过适当调增而变为价格折扣。
【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共1万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100元,根据需要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础上赠送10件商品,实际赠送1 000件商品。该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请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并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按照实物折扣的方式销售后,企业收取价款=1×100=100(万元),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13%=13(万元),需要自己承担销项税额=0.1×1 00×13%=1.3(万元)。如果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这种实物折扣在开发票时变成价格折扣,即按照出售1.1万件商品计算,商品价格总额为110万元,打折以后的价格为100万元。这样,该企业就可以收取100万元的价款,同时收取增值税额=100×13%=13(万元),不用自己负担增值税。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1.3万元。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