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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规[2020]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津政规[2020]6号                                 2020-10-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

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要求,我市将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为减轻我市纳税人在交通限行期间车船税负担,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通知》明确了车船税减免税的对象以及减免的数额。规定了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通知》明确了税务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通知》明确了车船税减征的期限以及特殊情形。为延续原减征政策的有效期,规定了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