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1]2号 202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林一帆 魏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46 010-61965145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附件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
第三章 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费用
第六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附 录: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合作社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
第八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九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合作社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盈余。
第十条 合作社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合作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多计资产或者收益、少计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三条 合作社的资产,是指合作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合作社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四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合作社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合作社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年内(含 1年)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合作社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五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计入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物资应当按照购买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
(二)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
(三)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应当按照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应当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和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
(五)受托代销商品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
(六)委托代销商品应当按照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
(七)成员出资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八)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七条 合作社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计价方 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合作社的存货发生毁损或报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公司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支出或其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包括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以及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等。
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合作社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联合社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和相关税费计价。
(二)合作社以实物资产(含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 方式向联合社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 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等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十条 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牲畜(禽)资产包括幼畜及育肥畜、产畜及役畜等,林木资产包括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等。
农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农业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计价。
(二)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三)成员出资投入农业资产的成本,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农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农业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 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农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下同)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第二十二条 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 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产役畜、经济林木除外。
已提足摊销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
第二十三条 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照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应当按照购买价和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当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三)成员出资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固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 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月或按季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计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仍计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摊销。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款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盈固定资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 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等。
无形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计价。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计价。
(三)成员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等计入其他支出, 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第三十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应当从使用之日起,在其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无形资产除外。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或者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对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
包括: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 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等。
第三章 负债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的负债,是指合作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合作社的现时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合作社的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合作社的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 1 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照其实际发生额计价。
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
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或者债权人对合作社债务豁免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合作社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成员享有的剩余权益。
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收到成员出资投入的资产,应当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入股金,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成员出资总额或成员退股时, 应当减少股金。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第四十条 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本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费用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产品的成本主要有农产品生产成本、工业产品生产成本等。农产品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工业产品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
合作社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提供劳务的直接耗费及劳务人员的培训费、工资福利、差旅费、保险费等。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成本核算。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的收入,是指合作社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包括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取得的收入,销售本社产品以及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的经营收入一般应当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其他收入一般应当于收入实现时予以确认。
第四十六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的费用,是指合作社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盈余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合作社的经营支出包括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发生的实际支出,销售本社产品以及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
合作社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合作社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合作社的其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农业资产的死亡损毁支出、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罚款支出等。
第四十九条 合作社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五十条 合作社的盈余,是指合作社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 额。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合作社应当在盈余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本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具体分配办法,向本社成员进行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或者将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是对合作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结构性表述,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
第五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合作社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是指反映合作社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盈余实现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成员权益变动表,是指反映合作社成员权益增减变动和在某一特定日期权益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成员账户是全面反映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份额、接受他人捐赠财产份额,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的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 同时废止。
附录: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 ||
| 1 | 101 | 库存现金 |
| 2 | 102 | 银行存款 |
| 3 | 113 | 应收款 |
| 4 | 114 | 成员往来 |
| 5 | 121 | 产品物资 |
| 6 | 124 | 委托加工物资 |
| 7 | 125 | 委托代销商品 |
| 8 | 127 | 受托代购商品 |
| 9 | 128 | 受托代销商品 |
| 10 | 131 | 对外投资 |
| 11 | 141 | 牲畜(禽)资产 |
| 12 | 142 | 林木资产 |
| 13 | 151 | 固定资产 |
| 14 | 152 | 累计折旧 |
| 15 | 153 | 在建工程 |
| 16 | 154 | 固定资产清理 |
| 17 | 161 | 无形资产 |
| 18 | 162 | 累计摊销 |
| 19 | 171 | 长期待摊费用 |
| 20 | 18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二、负债类 | ||
| 21 | 201 | 短期借款 |
| 22 | 211 | 应付款 |
| 23 | 212 | 应付工资 |
| 24 | 213 | 应付劳务费 |
| 25 | 214 | 应交税费 |
| 26 | 221 | 应付盈余返还 |
| 27 | 222 | 应付剩余盈余 |
| 28 | 231 | 长期借款 |
| 29 | 235 | 专项应付款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 ||
| 30 | 301 | 股金 |
| 31 | 311 | 专项基金 |
| 32 | 321 | 资本公积 |
| 33 | 322 | 盈余公积 |
| 34 | 331 | 本年盈余 |
| 35 | 332 | 盈余分配 |
| 四、成本类 | ||
| 36 | 401 | 生产成本 |
| 五、损益类 | ||
| 37 | 501 | 经营收入 |
| 38 | 502 | 其他收入 |
| 39 | 511 | 投资收益 |
| 40 | 521 | 经营支出 |
| 41 | 522 | 税金及附加 |
| 42 | 523 | 管理费用 |
| 43 | 529 | 其他支出 |
| 44 | 531 | 所得税费用 |
附注: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 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包装物,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科目编号 122)。合作社在不违反本制度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增设必要的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资产类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二、合作社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 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 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核算:属于现金短缺,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按照开户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合作社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应按照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3 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收入”等科
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收回应收款时,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 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114 成员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等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 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 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服务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
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 产负债表“应付款项”项目反映。
121 产品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各种产品和物资。
合作社为本社成员服务取得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委托代销商品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四、取得成员投入的产品物资,应当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资本公积”科目。
五、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 科目。
六、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发给外单位加工的产品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照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时,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
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 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代销商品或委托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际成本。
受托代购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购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托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收到的受托代购商品款,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按代 购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受托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购尚未交付商品的实际成本。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 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 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支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 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委托代销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131 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以及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二、合作社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进行对外 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加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 税费”等科目。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含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联合社返还和分配盈余等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返还、盈余分配等时,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获
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
141 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牲畜(禽)资产的价值。牲畜
(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 “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自行繁育的产役畜,成龄前发生的饲养费用等必要 支出,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
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四、成员出资投入的牲畜(禽)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
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 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牲畜(禽)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牲畜(禽)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牲畜(禽)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育肥畜转为产役畜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七、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
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八、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 记本科目(产役畜)。
九、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应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十、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禽)的实际成本, 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一、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 科目,按牲畜(禽)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 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牲畜(禽)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 照责任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禽) 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
(禽)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责任人及保
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 收入”科目。
十三、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 级科目,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牲畜(禽)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42 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林木资产的价值。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 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 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 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和相关税费等, 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七、成员出资投入的林木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林木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林木资产, 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林木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
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九、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以林木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确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林木 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 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十一、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责任
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科 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 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责任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二、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 级科目,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林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
木的账面余额。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固定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 “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成员出资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固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
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 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 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 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三、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经营支出” 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管理用的固 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
五、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照固定资产账
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 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 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 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提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按照“固定资产清 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
八、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 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原价。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
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 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 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提折旧, 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
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相应固定资产的类别和项目、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础设施建造、固定资产改建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其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运输、保险、采购、安装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资产和兴建农业基础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工程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
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 按照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该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
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款,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应按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工程应 负担的员工工资、劳务费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 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购建和安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折旧,借记“累 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土地经营权、林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
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成员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 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 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 出”科目。
四、对外投资投出无形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 贷记本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生产经营类无形资产计提的摊
销,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非生产经营类无形 资产计提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 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 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 出”科目。
五、对外投资投出无形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相应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17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摊销时,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有关的,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与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有关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与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有关的,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盘盈的各种产品物资、现金等,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产品物资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 “产品物资”、“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 资产损溢)。盘亏、毁损、短缺的各种产品物资、现金等, 应当按照其账面余额、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产品物资”、“库存现金”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科目。
三、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按照残料价值,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保险公司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应收款”科目,按照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其借方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盘盈的各项资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 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
五、合作社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负债类
2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 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1 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以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产品物资和接受劳务、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以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偿还应付以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确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或获得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发生应付款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但尚未付给非成员的应付以及暂收款项。
212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规定,编制“工资表”, 计算各种工资。再由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将“工资表”进行汇 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 和固定员工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13应付劳务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包括在劳务费总额内的各种劳务费、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劳务费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劳务费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劳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劳务费明细账”,按照临时性 工作人员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劳务费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劳务费金额。
214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合作社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作社涉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业务,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本科目(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借记“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缴纳的税费; 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多缴纳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应付盈余返还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
二、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 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将应支付的盈余返还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本科目, 贷记“股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还。
应付剩余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二、合作社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盈余后,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科目。
三、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将应支付的剩余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本科目, 贷记“股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23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当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 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四、合作社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应付款”
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235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二、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实际支出,借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取得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发生信息、
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 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
五、合作社因有结余等情况而退回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数额。
所有者权益类
301股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可分配盈余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成员应 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牲畜(禽)资产”、“林 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合作社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资 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应付盈余返 还”、“应付剩余盈余”、“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成员出资总额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发生的变动情况。
七、成员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
八、本科目应按照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311 专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合作社使用已收到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取得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 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 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 项应付款”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成员应 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 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牲畜(禽)资产”、“林 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 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以实物资产(含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 货币性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投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 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五、合作社用资本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 金”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资本公积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资本公积数额。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盈余分配”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盈余公积数额。
本年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期实现的盈余。
二、会计期末结转盈余时,应将“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
理费用”、“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 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盈余,转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盈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 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 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三、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
四、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
(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五、以合作社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 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六、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应付盈余返 还”、“应付剩余盈余”、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股金”等科目。
七、年终,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八、本科目应按照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成本类
4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
二、合作社发生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产品物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应付款”、“应付工资”、 “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合作社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照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 目。
四、合作社提供劳务服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生产完成的各项在产品和尚未完成的劳务服务成本。
损益类
501 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
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取得的收入,销售本社产品以及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 资的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 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联合社返还和分配盈余等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 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三、到期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余额,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投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 目应无余额。
521 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取得的收入,销售本社产品以及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合作社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产品物资”、“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2 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二、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作社按照规定计算确定的与其日常活动相关的税费,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 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3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二、合作社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 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9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 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从盈余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合作社期末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 税”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 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
(一)合作社资产负债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资产负债表
年 月 日 编制单位:
会农社 01 表 单位: 元
| 资产 | 行次 | 期末 余额 | 期初 余额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行次 | 期末 余额 | 期初 余额 |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 1 | 短期借款 | 21 | ||||
| 应收款项 | 2 | 应付款项 | 22 | ||||
| 存货 | 3 | 应付工资 | 23 | ||||
| 流动资产合计 | 4 | 应付劳务费 | 24 | ||||
| 非流动资产: | 应交税费 | 25 | |||||
| 对外投资 | 5 | 应付盈余返还 | 26 | ||||
| 农业资产: | 应付剩余盈余 | 27 | |||||
| 牲畜(禽)资产 | 6 | 流动负债合计 | 28 | ||||
| 林木资产 | 7 | 非流动负债: | |||||
| 农业资产合计 | 8 | 长期借款 | 29 | ||||
| 固定资产: | 专项应付款 | 30 | |||||
| 固定资产原值 | 9 | 长期负债合计 | 31 | ||||
| 减: 累计折旧 | 10 | 负债合计 | 32 | ||||
| 固定资产净值 | 11 | 所有者权益: | |||||
| 固定资产清理 | 12 | 股金 | 33 | ||||
| 在建工程 | 13 | 专项基金 | 34 | ||||
| 固定资产合计 | 14 | 资本公积 | 35 | ||||
| 其他资产: | 盈余公积 | 36 | |||||
| 无形资产原值 | 15 | 未分配盈余 | 37 | ||||
| 减: 累计摊销 | 1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8 | ||||
| 无形资产净值 | 17 | ||||||
| 长期待摊费用 | 18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9 | ||||||
| 资产总计 | 2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39 |
补充资料:
| 项 目 | 金 额 |
| 无法收回、尚未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 |
| 盘亏、毁损和报废、尚未批准核销的存货 | |
| 无法收回、尚未批准核销的对外投资 | |
| 死亡毁损、尚未批准核销的农业资产 | |
| 盘亏、毁损和报废、尚未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 | |
| 毁损和报废、尚未批准核销的在建工程 | |
| 注销和无效、尚未批准核销的无形资产 |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本表“期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 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一会计期间不相一致, 应对上期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会计期间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期初余额”栏内,并加以书面说 明。
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 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 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 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 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本项目应根据“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的各种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幼畜及 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折旧”项目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及 账面价值。这三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 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无形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摊销”项目和“无形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成本、累计 摊销及账面价值。这三个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和“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摊销完毕 的长期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 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 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和“成员往 来”各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 的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 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劳务费”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 付的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劳务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未缴纳、多缴纳或未抵扣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应付盈余返还”项目,反映合作社按交易量(额)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返还。本项目应根据 “应付盈余返还”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剩余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支付但尚未 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 1年期以上(不含 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国家财 政直接补助资金而尚未使用和结转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股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投入的股 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 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账面余 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账面余 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科目和“盈余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二)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年度 编制单位:
会农社 02 表 单位: 元
| 项目 | 行次 | 金额 |
| 一、经营收入 | 1 | |
| 加: 投资收益 | 2 | |
| 减: 经营支出 | 3 | |
| 税金及附加 | 4 | |
| 管理费用 | 5 | |
| 二、经营收益 | 6 | |
| 加: 其他收入 | 7 | |
| 减: 其他支出 | 8 | |
| 三、盈余总额 | 9 | |
| 减: 所得税费用 | 10 | |
| 四、本年盈余 | 11 | |
| 加: 年初未分配盈余 | 12 | |
| 其他转入 | 13 | |
| 减: 提取盈余公积 | 14 |
| 五、可分配盈余 | 15 | |
| 减: 盈余返还 | 16 | |
| 剩余盈余分配 | 17 | |
| 转为成员出资 | 18 | |
| 六、年末未分配盈余 | 19 |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的实际 情况。
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 务、劳务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种方式对外投 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 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 务、劳务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 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项目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 额分析填列。
“其他收入”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除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以外而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从盈余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 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年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实现的净盈余。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金弥 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金数额填列。
“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填列。
“可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 盈余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项目、“年初未分配盈余” 项目、“其他转入”项目和“提取盈余公积”项目的数额分析填 列。
“盈余返还”项目,反映按交易量(额)应返还给 成员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相关发生额分 析填列。
“剩余盈余分配”项目,反映按规定应分配给成员 的剩余可分配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相关发 生额分析填列。
“转为成员出资”项目,反映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 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转为成员出资的可分配盈余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为成员出资的可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计未 分配的盈余。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可分配盈余”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 列。
(三)合作社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成员权益变动表 年度
编制单位: 单位:元 会农社03表
| 项目 | 股金 | 专项基金 |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盈余 | 合计 | |||||
| 年初余额 | |||||||||||
| 本年增加数 | |||||||||||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
资本公积转增 |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形成 | 股金溢价 | 从盈余中提取 | 本年盈余 | |||||||
| 盈余公积转增 | 接受捐赠转入 | 资产评估增值 | 其他转入 | ||||||||
| 成员增加出资 | |||||||||||
| 本年减少数 | |||||||||||
| 其中: | |||||||||||
| 提取盈余公积 | |||||||||||
| 按交易量 (额)返还的盈余 | |||||||||||
| 剩余盈余分配 | |||||||||||
| 转为成员出资 | |||||||||||
| 年末余额 | |||||||||||
成员权益变动表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合作社报告年度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本表各项目应根据“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盈余分配”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成员账户 年度
成员姓名(名称): 联系地址: 第 页
编号 | 日期 | 摘要 | 成员出资 | 公积金份额 | 形成财产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量化份额 | 接受捐赠财产量化份额 | 交易量 | 交易额 | 盈余返还金额 | 剩余盈余分配金额 | |||
| 来源于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 的出资额 | 其他来源的出 资额 | 产品1 | 产品2 | 产品1 | 产品2 | ||||||||
| 年初余额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 … | |||||||||||||
| 年末余额/总额 | |||||||||||||
成员账户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额(包括来源于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的出资额、其他来源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对 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金额。
年初将各项目的上年年终余额转入,本年发生变化时,按各项目的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财产的国家
财政直接补助量化份额”、“接受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
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附件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 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为 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财政部曾于 2007年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以下简称原会计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制度对于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以及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修 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方式、联 合社的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做出相应调整。二是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日益增多,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2018年 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2019年 9月,中央农办等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我们修订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是调研起草讨论稿。2018年以来,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开展实地调研,并通过书面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地合作社、有关部门、科研院校等的意见建议,了解合作社业务发展和会计处理需求,在此基础上起草讨论稿。
二是听取行业专家意见。2020 年,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吸收熟悉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理论和实务专家,组建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专家组,就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进一步深入研讨,并就讨论稿征求专家组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前期调查研究、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意见建议,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注重加强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 接,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体例,统一规范会计核算。原会计制度涉及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内容。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分章节对合作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盈余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
二是细化充实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围绕合作社实务发展的需要,扩充并细化了有关资产类科目的会计核算要求, 补充了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内容,充实了财政补助资金业务中先建后补、凭票报账等方式的会计核算内容等。
三是明确联合社的会计核算要求。根据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联合社的有关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联合社总体上适用合作社会计制度,并对成员社出资加入联合 社、取得联合社的盈余分配等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明 确,弥补了原会计制度的空白,支持联合社发展的需要。
四是修订完善合作社会计报表。为更好地体现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成员对合作社出资和取得盈余等经济往来情况,对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 动表、成员账户等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以充分反映和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下列问题听取意见和 建议:
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社会计要素的设置、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社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社会计报表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建议调研报告
截至2019年11月,我国注册登记合作社已达220余万家,近半农户加入合作社,在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带领农民成员增收致富等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合作社也仍然存在整体实力不强,与成员联结不紧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配套制度也正在陆续修订中。为更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现行制度”)修订,提高会计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近期面向合作社的研究人员与实践工作者进行了关于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建议的主题调研。
一、会计制度需增加联合社有关内容
1.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需增加联合社。现行制度中总则的第二条写明: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2017年新修订的合作社法新增了第七章联合社的内容,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也需要相应增加联合社。
2.联合社的会计核算可参照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合作社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同时,合作社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因此,联合社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也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规定。
二、合作社会计科目有待增加
1.增加税收核算类科目。如应交税费、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有待增加,相应地会计报表内容也需进行调整。财税〔2008〕81号文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规定,如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为合作社发展给予了税收优惠支持,的确在合作社发展之初起到了很好的扶持作用。但随着合作社发展,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不能满足合作社的销售能力,于是因销售非成员农产品而产生了税费,相应地其他税费也时有发生,这都需要增加对应科目进行核算。
2.增加预收或预付货款科目。合作社经常发生预付、预收账款的情形,如预付土地承包金、预收定金等现实业务,增加预收或预付货款科目,将预收、预付账款与一般的应收、应付款分开核算,有利于合作社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3.增加应付利息、其他应收款、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随着业务的增加,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以及相关手续费等没有对应的科目。现行制度中,应收款主要指向成员、代销单位、被投资单位、购货方等应收的款项,本科目下既有经营收入,也有借款等其他应收款,用会计报表分析数据时很不方便。建议增加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应收款的经营收入与借款等其他应收款进行区分。实际业务中,还需要增加应付利息、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与发展的业务对应。
4.增加内部资金互助业务所需科目。将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纳入会计核算规定中。以成员互助形式筹集的资金作为合作社内部资金往来纳入“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在“成员往来”科目下设置“互助金”二级科目,同时设置“互助金备查登记簿”,以反映互助资金变动情况。
5.增加“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现行制度缺少盘盈盘亏的处理方式,未介绍现金短缺或溢余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因农产品在保存过程中易损耗,常出现账面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建议增设“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6.增加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相配套的科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以固定资产为例,应按固定资产折旧标准进行折旧摊销,也可能存在报废毁损的情况。处置暂行办法中对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未考虑这部分价值在合作社持有、使用和管护过程中正常的损耗和报废,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会计科目的核算标准有待规范
1.现行制度中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偏低。现行制度中规定“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以5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偏低。部分价值不高的有形资产,被列入固定资产则涉及折旧和残值等核算,会增加合作社的财会成本。建议将列入固定资产的标准提高,改为“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2.现行制度中经营收入涵盖的范围过窄。建议将经营收入的涵盖范围改为: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和非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对外提供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出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性收入。
3.存货计价时是否含税需予以明确。尽管农民合作社很多业务都是免税的,但事实上合作社购入存货时,会存在增值税等税费问题。所以税费是否含在存货计价里需要明确说明。建议将存货的计价原则改为: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及相关税费,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要求不科学。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不能一刀切地规定“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建议改为: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如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则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四、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1.建议新增合作社有关负债核算、有关费用核算的规定。现行制度对资产内容、计价、内控制度规定很详尽,但对于负债核算过于简单,只设置短(长)期借款、应付款项、专项应付款等核算。同时,费用只设置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核算,但实践中合作社需要规模经营,国家重点扶持和补助也偏向规模经营的合作社,出于对资金监管的需要,也有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所以建议增加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的核算内容。
2.“专项应付款”的核算方法跟不上补助形势。“专项应付款”更适合先收款后使用的方式,这样则会呈现出跟不上现在先建后补、凭票报账的形势,尤其是缺少收入类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应适当增加先建后补、凭票报账的会计核算方法。
3.财务费用需单独列出进行核算。实践中不少合作社扩大规模,进行融资,财务费用的额度随之呈增长趋势,需要单独列出进行核算。现行制度第二章第三十条的经营收益建议改为: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五、需加大会计核算配套制度执行力度
1.统一农民合作社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各地农民合作社所使用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与格式各有不同,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采用统一的格式和账簿,以便于记账形式的统一性和会计核算的标准化。合作社注册登记时,在向负责合作社管理的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时,可向管理部门免费领取各类凭证和账簿。合作社用完后,可到合作社管理部门免费续领。
2.疏通会计报表与部分税务系统的兼容问题。不少地方存在合作社会计报表与税务系统的报表格式不相符情况。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将合作社归类为规模上或规模下企业,要求税务申报时采用企业会计报表。实践操作中,合作社的成员往来等会计科目,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与税务系统的科目和报表不兼容。
3.提高对农民合作社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视。要求配齐配强会计人员,加大合作社会计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强目标考核管理,增强审计监督,重视会计信息的使用。我国可参考德国的合作社审计制度,注册时需要通过当地审计协会的审计,资产负债超200万欧元的合作社每年接受审计,资产负债低于200万欧元的每两年接受审计。财政补助的形式也可参考德国,对于不同经营年限的合作社给予不同的支持力度和支持项目。德国合作社至今能保持旺盛的活力,与合作社审计协会发挥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作者:周忠丽邵科;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0年第5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大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各地除落实上述规定外,有的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颁布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对此进行综述,并提出促进地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还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免征所得税
浙江、江西、四川、黑龙江、安徽、河南等地规定免征所得税优惠。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也做出类似规定。《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规定,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抵扣增值税
江苏、广东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浙江扩大增值税免交范围。《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浙江、江西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这使得合作社享受免缴增值税范围扩大。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兴办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
免征营业税
黑龙江、安徽、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及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等都做出类似规定。
扩大免征印花税范围
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意见规定,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重庆、广东、山东、安徽、辽宁等地免征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市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出《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庆市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合作社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合作社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也做出类似规定。
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
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
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许多地方都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总的看,各地高度重视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了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以合作社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措施。建议各地继续积极探索,针对本地合作社发展的阶段、合作社所处的行业,由农业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如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充分发育的地区,可探索实施对合作社开展深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畜牧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地区,可探索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出售兽药、饲料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实行订单式生产发展较快的地区,可探索对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借鉴重庆市的做法,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方式、手续,也是各地落实、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之策。
来源: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网站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