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注】
①: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经济业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两项以上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而是互相独立的。
②:混合经营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也涉及服务,且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严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战案例
临近2021年汇算清缴,梅松集团临时成立了内部审计小组,由集团的财务部梅经理带队,对集团旗下各个子公司进行审计并提出整改意见。审计小组在审计税台公司时发现,税台公司是一家新设立的物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运输服务、运输代理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但是其账务上对于这三种服务并未分开核算。
最终,在内审总结会议上,梅经理针对税台公司收入核算问题,对不同方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分析说明,这让税台公司的财务人员受益匪浅。
【备选方案】
方案一:各项收入混合在一起,不分别核算。
方案一: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收入。
【分析】
假设税台公司2021年12月取得含税收入共645万元,其中,含税货物运输收入327万元,含税运输代理服务收入 212 万元,含税装卸搬运服务收入 106 万元,则两种方案下增值税纳税情况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如表1-12所示。
表1-12两种方案的对比
单位:万元
方案 | 征税规定 | 增值税(销项税) | 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
方案一
| 从高适用税率
| 645÷(1+9%)×9%=53.26
| 增加收入: 645-53.26=591.74 |
方案二
| 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算
| 327÷(1+9%)×9%+212÷(1+ 6%)×6%+106÷(1+6%)×6%=45 | 增加收入: 327+212+106-45=600
|
结论
分别核算销售额(方案二)比不分别核算(方案一)少缴增值税8.26(53.26-45)万元,同时多增加企业收入8.26(600-591.74)万元。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四、《财政部 税劳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小贴士
1.会计提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兼营行为时,应该对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包括签订的合同、会计入账都应体现分别核算。
2.对照自检
(1)企业目前的经营范围是什么?企业是否存在兼营行为?
(2)企业能够准确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