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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的界定以及发票开具税收风险

  一、风险点

  1.未正确区分价外费,将价外费用适用服务相关的低税率,导致少申报增值税。

  2.对于价外费和非应税收入区分不清,将非应税收入错误开具发票,作为应税收入。

  二、税法相关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 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 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三、实务案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委托方名义收取的费用,是否作为价外费缴纳增值税?

  西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房管局向购房者收取《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费,交纳到房管局后,取得房管局开具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上注明的付款人为购房者。根据36号文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于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款方是房管局,付款方是购房者,因此,西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给购房者的财政票据是以委托方房管局的名义开具的,该项代收款项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2.贷款逾期归还,银行收取的罚息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吗?

  西木公司因资金周转原因,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受到银行的处罚,加收罚息,银行收取的罚息是否作为贷款服务的价外费用?理解价外费用应基于俩点:1.基于合同的履行情况;2.收取的对象为销售方。首先要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合同履行才能形成价的本身,如果无价,就无所谓价外费用。如合同未履行而收到的违约金等,无经营行为的发生,收到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亦无需开具发票。如合同已经履行,因购买方违约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收取方必须是销售方而不是购买方,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收入,如合同约定而未实际收到,未收到看是否开票,如开具发票,则需要缴增值税。对于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而收取的罚息,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贷款服务开票缴纳增值税。

  3.土地限时交地补偿是否作为价外费用?

  西木公司由于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政府收回并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予以补偿,补偿按补偿清单对应相关的补偿项目,其中限时交地的奖励款,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目?根据营改增36号文财税2020年第40号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免增值税。对于政策拆迁还是商业拆迁,拆迁补偿款一般按公允价值进行补偿,应视同资产的处置,因此对于限时交地奖励款应视同资产处置收取对价的价外费用,适用免税政策。

  4.如何对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上例,银行收取的西木公司的罚息,作为价外费用适用税目,如何开具发票?价外费用可以与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行为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相关栏目做注明;此外价外费用也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相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了销项税额。

  5.电商平台经营者销售数码产品并收取的延保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某电商经营者于天猫销售苹果手机iphone13,售价5000元,同时提供延保服务3年收费599元,客户购买手机并支付了延保费用,对于收到的延保费,可以并入手机价款,作为价外费用适用货物税率,或者从混合销售的角度考虑,一项业务既包含货物又包含服务(尽管这项服务是否后续提供存在不确定性),应按混合销售的原则。实务中存在几种观点,延保费作为一项未来不确定的履约义务,是否会发生未知,因此更多是一项保险服务,按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似乎更符合业务实质。此外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年第11号):“四、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认为延保费可以比照该政策属于其他现代服务。考虑其实际在出售阶段并未实际提供服务,提前开票相当于提前触发纳税义务。目前总局层面对延保金未有明确规定,考虑降低纳税人税负的角度,如果单独出售延保服务,由于未实际提供相关服务,不产生纳税义务,实际提供服务确认销项税,如果后续未实际提供服务,该项收取的延保费不应缴纳增值税。

  6.高铁站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是否作为价外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7.包装物押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一般认为,押金不属于价外费用,未来需要归还,如逾期了,需要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是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对于其他押金处理,税务未有明确,可以参考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