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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售业税收风险识别、防范及应对

  1、行业概述

  【行业定义】

  汽车零售行业是指9人及以下的乘用车零售业务。乘用车是指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在国民经济分类(GB/T 4754-2011)中属于零售行业,行业代码为F5261。

  【企业类型划分】

  汽车零售行业按经销商性质不同划分,分为4S店经销企业(以下简称4S店)和二级经销企业。

  (1) 4S店经销企业是指由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供应(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所构成的“四位一体”汽车销售专卖店。

  (2)二级经销企业均为综合型汽贸公司,固定销售2~5个品牌的汽车,实际为品牌汽车的二级经销单位。

  本书主要适用于4S店经销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流程简介】

  4S店不仅有销售和有修理,还有一整套系统的相对固化的经营模式。一般企业组织结构大致由销售部、服务部、财务部和事务部等部分构成,主要业务为销售汽车和售后服务,其流程大致如下。

  (1)销售流程

  购进货物→分类入库→销售货物→发出货物→收取款项

  (2)售后流程

  用户车辆进店→故障鉴定→维修维护作业→车辆检验→用户验收交款→确认

  【行业生产经营规律】

  汽车零售行业具有以下特点。

  (1)分区域经营,以4S店为流通主体

  在全国不同区域由不同经销商负责销售,不允许经销商跨区域经营。经销商主要开设4S店进行销售。

  (2)按投资规模或营销业绩取得返利

  包括两种返利:其中投资返利是厂商对经销商汽车展销厅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的资金返还;销售返利是厂商按照经销商完成销售量计划给予的利润返点。

  (3)促销手段多样

  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日趋饱和,经销商为了完成占领市场销售任务,往往采取各种促销手段,如赠送装饰、延长保修服务等。

  (4)采用“一车一证一发票”制度

  每辆汽车具有唯一的发动机和车架(底盘)号码,在销售的同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持发票才能办理车辆挂牌、过户手续。

  (5)销售同时代办各项事宜

  销售汽车时一般实行代办汽车验车挂牌、营运证件、车辆保险和汽车贷款等“一条龙”服务。

  (6)经营活动由厂商高度控制

  汽车厂商通过软件系统对车辆购入、售后服务、维修等整个经营过程实施监控。定单管理系统(OMD)对整车销售进行远程监控,维修管理系统对配件、售后维修等业务进行控制。

  (7)企业利润构成比例随经营期的延续不断变化

  前期整车销售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大。随着经营期的延续,整车销售利润贡献呈下降趋势,维修保养(含配件及精品零售)利润贡献呈上升趋势,后期维修保养服务获利是企业获利的主要部分。如经营期5年以上的企业,维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稳定在10%左右。整车销售毛利率约为2%~6%,维修毛利率的为35%。

  (8)一般投资规模较大、并有较为确定的投资回报期

  投资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两部分,按照经销品牌可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高端品牌经营面积一般要求在1万平方米以上、地上建筑投资3000万左右;中端品牌经营面积在7000~8000平方米、地上建筑投资1500万元左右;低端品牌经营面积一般要求在7000~8000平方米、地上建筑投资1200万元左右。高端品牌投资回报期基本在5年左右,中、低端品牌投资回报期基本在3~5年左右,特殊热销品牌可在1.5~2年收回投资。

  【涉税管理难点】

  (1)赠送品难以核实

  4S店在售车的同时提供的赠送品,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但企业往往不计收入或少计收入,反而直接在成本中扣除或在费用中列支。赠礼品包括坐垫,座套,内饰,贴膜,赠送保养、保险等。赠送品品种繁杂、金额比较小,不容易核实。

  (2)返利复杂难以确认

  返利是整车销售毛利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不同汽车厂商的营销策略各不相同,企业返利种类繁多,形式隐蔽,计算过程也比较复杂。

  (3)价外费用难以核实

  一些4S店售车时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照税法规定计入销售收入。部分企业存在开具收据收取价外费用而未入账的情况,不容易核实。价外费用主要有加快提车费用、佣金代理收入、代办费、服务费、装潢费、试车费、提车费、运输费等。

  (4)实际销售价格难以确定

  一些4S店通过高价销售低价开票的形式,少缴增值税与车辆购置税,实际销售价格难以确定。

  (5)广告费用难以区分

  4S店广告宣传投入的资金有厂商拨付情况,但企业通常会将这部分拨付款列入其他应付款账,不计入收入,同时又将自己的广告费用计入成本,如何区分类别存在困难。

  2、行业税收风险识别

  【行业税收风险特征】

  (1)收入类

  ①返利不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返利是整车销售毛利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返利形式多样且隐蔽:有折扣、折让形式;有实物返利形式;有对经销商发生的广告支出、车展费用、会议费进行补贴的形式等,一些经销商对取得的返利往往不计收入或不调减营业成本费用、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②部分价外费用不计收入。例如:紧俏车型或个性化配置的加价提车款,违约金、进口汽车许可证配额费等未计收入;国家补贴不计收入,企业有可能以减除返还给购车人补贴后的金额申报收入;为购车者提供按揭、挂牌、保险等服务时,收取的代办费、服务费和装潢费、试车费、提车费、加快费、运输费等费用可能未按照规定入账,或虽入账但不申报纳税。

  ③随车赠送不视同销售。为促进销售,经销商在降价的基础上往往随车赠送装饰配件、保险、保养、油卡等,这些赠品的增值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④存在账外经营的风险。部分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认证,形成滞留票,进货、销售均不及时进行成本、收入核算,具有较大隐蔽性。

  ⑤佣金代理收入不计收入。经销商为客户代办车辆牌照、缴纳车辆购置税、汽车保险、汽车贷款等从第三方取得的资金返还佣金代理收入,可能挂往来账甚至走账外。

  ⑥滞后整车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由于消费者购车不愿缴纳当年的一些政府部门收取的车辆附加费,要求汽车零售企业当年不开具发票,次年再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从而出现零售汽车当期未计收入的情况。

  ⑦低价开票减少税基。由于企业知道车辆购置税光盘中的指导价格,部分企业在销售时按同型号车最低计税价格开具发票少计收入。一是自用车方面(试乘试驾车等),因要上牌照,虽开具发票做收入,但有按最低计税价格做收入的现象。二是消费者为少缴车辆购置税,要求按最低计税价格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以少计收入,少缴税款。还有的经销商对自用车或“关系户”也可能存在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低于成本价开票的现象。

  ⑧未开票收入不足额申报。维修保养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在销售装饰、配件和维修保养时,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现象比较普遍。

  ⑨试乘试驾车辆不作固定资产调整。轿车类产品的试乘试驾车辆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少数经销商在实物已经改变用途后,却长期不开具发票,不做账务调整,少缴税金。

  (2)成本类

  ①4S店收到厂商的返利后,往往直接冲减库存产品而未调减已销产品的销售成本,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维修成本不实。如多列工时、多计工时费等。

  (3)费用类

  ①利息支出的扣除不规范。如资本化借款利息直接作为财务费用一次性扣除。

  ②汽车销售企业装修频繁,企业可能存在将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问题。

  (4)其他类风险点

  二手车置换业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发票,不按适用税率纳税,少缴税款。

  【行业涉税信息采集】

  汽车零售行业涉税信息采集按其来源分为三类:税务部门信息、纳税人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

  (1)税务部门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信息,发票的领购及缴销情况,税务检查情况,利用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加工形成的行业毛利率、行业平均税负率信息,以及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2)纳税人信息

  从企业的维修收入管理系统或账簿中取得汽车零售行业维修收入、维修工时情况;从企业收费标准中取得工时单价、定额工时;从企业账簿凭证中取得维修工人提成工资数据、汽车零售行业购销存情况等(见表8-146、表8-147)。

表8-146 汽车零售行业维修收入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信息来源:    采集日期:    单位:元

企业名称
 
 
维修保养业务
收入
 
维修提成工资
 
 
维修提成工资
与维修保养收
入的相关系数
维修保养业务
成本
 
维修保养业务
毛利率
 












表8-147    汽车零售行业购销存情况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信息来源:企业账簿          采集日期:    单位:元

 
 
企业名称
 
 
 
基期整车销
售数量
 
 
评估期整车
销售数量
 
 
全部增值税
销售收入
 
 
整车
销售收入
 
整车期初库
存余额+本期
购进金额-期末库存余额
 
整车销售毛
利率
 





















 

  (3)第三方涉税信息

  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以外的第三方采集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交通管理部门的汽车零售行业机动车上牌信息(见表8-148)。

表8-148    汽车零售行业机动车上牌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信息来源:        采集日期:    单位:辆

时间评估仓业所在地区机动车总上牌数评估企业年上牌数量
基期

评估期

变动率

  注:

  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乘用车行业协会定期公布的各品牌车辆在全国各区域的销售量情况排名、增减变化情况。
  ②生产厂商在杂志、报纸、网络上公布的某品牌在全国各区域的销售量增减变化情况。
  ③交通管理等权威部门公布的某区域某时段各品牌车辆的上牌情况。  

  【行业税收风险识别指标和方法】

  (1)增值税税负率对比分析

  ①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评估期已缴增值税÷评估期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100%

  行业税负率=整车销售毛利率×17%×整车销售所占全部销售比例+维修毛利率×17%×维修收入所占全部销售比例

  税负差异率=(增值税税负率-行业税负率)÷行业税负率

  ②标准值。

  税负差异率不大于-20%。

  ③应用要点。

  a.如果税负差异率不大于-20%,存在异常,可确定为疑点企业。b.整车销售毛利率、维修毛利率、维修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参照同品牌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整车销售毛利率进口品牌车辆较高,一线品牌如凯迪拉克、奔驰、宝马、奥迪等,基本上能达到7%~10%;二线品牌车稍低,如进口标致、上海大众、上海通用别克、雷诺等在5%~7%,日系车毛利率明显低于德系车,如一汽丰田、东风本田在2%~4%;国产车一般为2%~3%。c.维修保养的毛利率一般在30%~45%之间。d.经营期在1年的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约为1%;第2~3年为2%~3%;经营期在3年及以上的,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在5%~9%之间;经营期在8年以上的,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在9%左右。

  (2)机动车销售价格比对

  ①计算公式。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大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机动车销售发票作废后是否重新开具。

  ②标准值。

  a.存在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大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即异常。b.机动车销售发票作废后未重新开具的,即异常。

  ③应用要点。

  a.如果评估企业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大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常,需要核实发票高收低开等涉税问题。b.此项指标的运用要充分考虑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对大部分私营企业具有适用性,但对内控制度健全、销售对象主要为政府及集团采购的企业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毛利率

  ①计算公式。

  整车销售毛利率=[整车销售收入-(整车期初库存余额+本期购进金额-期末库存余额)]÷整车销售收入×100%

  维修保养毛利率=(维修保养业务收入-维修保养业务成本)÷维修保养业务收入×100%

  ②标准值。

  整车销售毛利率进口品牌车辆较高,一线品牌,如凯迪拉克、奔驰、宝马、奥迪等基本上能达到7%~10%;二线品牌车稍低,如进口标致、上海大众、上海通用别克、雷诺等在5%~7%,日系车毛利率明显低于德系车,如一汽丰田、东风本田在2%~4%;国产车一般为2%~3%。

  维修保养的销售毛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配件加价一般为15%~20%之间;工时费一般为15%~25%。维修保养业务的毛利率一般在30%~45%之间。

  ③应用要点。

  a.毛利率受厂商返点和折扣的影响。b.由于目前4S店一般同时经营多种车型,档次不同,毛利率也不同,分析评估企业的整车毛利率时还应考虑整车销售收入的结构。

  整车销售发票未全额开具销售额,加价收入未计收入,维修保养未计收入而配件成本计入整车成本,完成厂商销售计划的奖励与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和相应期间的主营业务成本都会导致企业毛利率偏低。

  (4)企业所得税贡献率

  ①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贡献率=评估期应纳所得税额÷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100%

  ②标准值。

  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一般为0.3%~0.5%。

  ③应用要点。

  a.该指标与同行业比较,若低于参考值,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b.企业盈利能力与企业经营期、经营品牌密切相关,建议在运用该指标时选择经营期相近的同品牌企业平均水平做参考值,更具有可比性。

  (5)存货周转率

  ①计算公式。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100%

  ②标准值。

  存货周转率:汽车销售企业的平均整车存货周转率为:高档品牌汽车20~25次,中档品牌汽车10~15次,低档品牌汽车4~9次。小于行业平均值为异常。

  ③应用要点。

  a.企业存货周转率异常时,可能存在货物已销售,但不计销售、不转成本、不申报纳税的问题。b.由于汽车经销企业的存货周转受经济发展形势、企业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加以运用。

  3、税收风险应对

  【评估方法】

  (1)利用第三方信息对比分析法

  ①原理描述。

  第三方信息对比分析法是指通过第三方信息获得同品牌汽车区域销售数量变动的情况,结合价格因素测算评估期整车销售收入,据以判断企业整车销售收入申报是否真实的一种方法。

  ②评估模型。

  整车销售收入偏差率=(测算评估期企业整车销售收入-评估期企业申报整车销售收入)÷评估期企业申报整车销售收入

  测算评估期企业整车销售收入=企业上年同期整车销售数量×(1+评估期同品牌汽车区域销售数量变动率)×评估期整车平均销售单价

  评估期同品牌汽车区域销售数量变动率=(评估期同品牌汽车区域销售数量-上年同期同品牌汽车区域销售数量)÷上年同期同品牌汽车区域销售数量

  ③标准值参考范围。

  汽车零售行业具有划区域经营模式趋稳的经营特点,同品牌汽车零售企业的区域经营策略基本相同,短时期内企业的区域市场份额占有率基本保持稳定,整车销售收入偏差率一般在5%范围内变动。

  ④疑点判断。

  评估期内申报的企业整车销售收入与测算的整车销售收入偏离标准值参考范围,即可确定为异常。

  ⑤应用要点。

  a.本地区消费者本地购车外地上牌情况普遍,会影响该模型测算的结果。b.本地区销售同一品牌的4S店增加,导致同品牌汽车区域销售数量增加,会影响该模型测算的结果。

  (2)维修保养收入因素分析法

  ①原理描述。维修保养收入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组成维修保养收入相关因素之间的依存关系,分析企业申报的维修保养收入是否合理的一种方法。

  ②评估模型。对于维修保养收入,主要影响因素有配件成本、维修工时费、维修工工资等,围绕这几个因素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法进行测算:

  a.从配件成本分析

  维修保养收入=配件销售成本÷(1-维修保养毛利率)

  b.从维修工时费分析

  维修保养收入=工时费÷工时费占维修保养收入比例

  c.从维修工工资分析

  维修保养收入=(维修工工资总额-保底工资)×维修工提成工资与维修保养收入的相关系数

  ③标准值参考范围。

  a.维修保养的销售毛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配件加价一般为15%~20%;工时费一般为15%~25%。因此,维修保养业务的毛利率一般在30%~45%之间。b.工时费占维修收入的比例一般在15%~25%。c.提成工资比例一般为工时单价的15%~20%。维修提成工资与维修保养收入的相关系数为44~20,即企业每发生1万元维修提成工资,就应当发生20万~44万元的维修保养收入。

  ④疑点判断。评估期测算维修保养收入大于实际申报维修保养收入,则企业有可能存在未计或少计维修收入、将外购配件直接销售未计或少计收入等。

  ⑤应用要点。

  a.应用本方法的重点在于核实工时单价、总工时、维修工提成工资以及耗用配件成本。b.在评估中,可利用汽车零售企业与生产厂商之间的管理软件获取有关维修收入的真实数据,进而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

  (3)销售收入结构分析法

  ①原理描述。

  销售收入结构分析法是通过计算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看其是否稳定合理,是否随着企业经营期的延长呈增加趋势,以发现涉税风险点的一种方法。

  ②评估模型。

  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评估期维修保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100%

  ③标准值参考范围。

  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为5%~9%。根据企业经营期和经营品牌差异,该比例也有所不同,具体为:经营期在1年内的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约为1%,第2~3年为2%~3%;经营期在3年及以上的,企业属稳步发展期时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在5%~9%之间;经营期在8年以上的,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稳定在9%左右。

  ④疑点判断。

  如果企业维修保养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标准值参考范围,企业有隐瞒维修收入的可能。

  ⑤应用要点。

  a.成熟期的汽车零售企业主要的利润来源为维修保养收入,企业致力于建立一个稳定的维修客户群,这部分客户一般由整车购买客户构成并且相对稳定,随着经营期的延长呈扩大趋势,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也相对稳定。b.由于企业所处的经营期存在差异和经营车型不同,销售单价差异较大,造成企业维修保养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差异较大,建议在评估时依据企业所属经营期及经销车型进行合理测算。c.由于参考值是一个区间范围,对于年销售规模较大的汽车零售企业,比例的细微变化都会导致绝对值的大幅差异,建议在实际评估时要参考同品牌相同经营期可比企业水平细化参考值。

  【实地检查方法】

  (1)从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入手,掌握真实数据

  销售记录和维修记录已经成为汽车零售商每天向生产厂商报送的必需资料,实地检查时在调取汽车销售公司账簿和凭证的同时,应调取这些企业的计算机储存数据和其正在使用的财务软件数据库资料,并注意其银行账户开立及资金流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使用自制收据收取客户资金。

  (2)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数据比对

  结合经销商每月底要向生产厂商进行有关整车、配件购销存、售后服务等信息反馈的制度,与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对,找出问题。例如,企业销售配件等不入账的问题;将销售明细账与机动车发票进行比对,看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对代收的汽车装饰品等价外费用和无偿赠送他人的赠品等视同销售行为,要结合结转的销售成本和有关经营费用科目进行核查。

  (3)核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验证“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实地核查时,可以对企业诸如“汽车销售管理系统”“备品备件管理系统”及“服务管理系统”(因各厂商不一致,可能各家经销企业的管理系统名称会有差异,但是其核算控制流程基本一致)等应用系统提取相关经营数据,以此核查电子账套中财务数据的记录是否真实。同时查看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内控流程及收费标准,从多角度印证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例如,汽车零售商通常都会建立客户资料档案,这些资料对核查往往有直接的帮助。应该有目的地获取销售部门详细的客户资料档案,将其与企业销售收入账和发票记账联、存根联核对,查找企业是否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问题。

  (4)核实购销往来情况,印证收入是否真实

  注重对企业往来账户的核查,分析该账户所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合理。核实“预收账款”中企业销售定金,因部分企业可能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不按规定结转收入。

  (5)结合行业特点,查看返利核算

  核实“长期应付款”“长期应收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中与厂商的资金来往,要求经销商提供购销合同和汽车返利等有关政策,核实销售返利是否正确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取得的返利虽在发票上有反映,但因厂商商务政策的计算时差,同一类型的车辆因返利的时点不同,成本结转的金额也就不同,造成企业不能准确核算实际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不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的则应重点核查是否将全部返利入账,冲减成本和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4、行业风险防范

  【相关政策】

  (1)二手车置换税收政策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期间购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以外机动车(即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③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④二手车经营业务的增值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汽车销售返利的税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计算公式,确定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税收风险防范要点】

  (1)关注企业的销售数量和价格,防范少计、漏计收入的风险

  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通过掌握企业的整车销售数量、维修保养情况等,了解车辆市场变化情况,将企业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与第三方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企业销售价格是否偏低、销售数量是否漏计。据以测算企业的销售收入,与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进行比较,对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积极采取风险应对措施。

  (2)关注进项抵扣类型,防范不符合抵扣规定的风险

  按整车、配件、固定资产、其他进行分类,重点关注固定资产和其他类进项内容,防范企业抵扣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的风险。

  (3)关注企业财务核算,防范企业多列支成本、费用的风险

  从企业车辆购入、配件购入、库存产品、返利合同或协议等方面入手,核实企业真实成本。关注企业在建工程账户,防范企业将资本化借款利息直接作为财务费用一次性扣除的风险。

  5、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某品牌汽车销售;一类机动车维修;机动车辆保险兼业代理;精品附件销售、汽车美容;汽车配件销售、二手车交易;提供汽车租赁、汽车装饰、汽车咨询管理服务及会展业务;代理汽车登记业务。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征管。企业基本信息见表8-149。

表8-149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人

    
 
 
税务登
记情况
企业名称评估对象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品牌

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时间2008年12月2口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2009年8月1日

2014年职工人数175

注册资本5000
    
2014年
    基本情况
2014年营业收入84824

其中: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84652

2014年缴纳增值税511

2014年缴纳所得税79

  【分析选案情况】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某局重点税源户,根据工作安排,经人工筛选,选定为纳税评估对象。评估人员针对该公司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案头分析,并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风险点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应补增值税1255702.9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54240.69×25%=38560.17(元),共应补税1294263.1元。

  【数据准备】

  评估分析的数据来源主要为从汽车零售行业维修收入采集表、汽车零售行业毛利率表、汽车零售行业经营状况采集表、汽车零售行业机动车上牌信息采集表获得的基础数据。

  (1)税务部门信息采集(见表8-150~表8-152)

表8-150 2014年度所得税贡献率采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信息来源:                                     采集日期:    单位:元

项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贡献率差异率
某公司848240447.69-18882528.582037319.60.24%
参考值

表8-151 经营状况采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信息来源:                                   采集日期:    单位:元

年度项日2013年2014年增减率
营业收入834296397848240447.71.64%
主营业务利润50712051.5745855743.82-10.59%
营业成本780777738.2794045485.31.67%
营业费用26948581.4429159963.97.58%
管理费用5758023.986310333.548.75%
财务费用10465995.369646892.13-8.49%
营业利润9591095.198197728.41-17.00%
期未存货70986206.9698519266.0827.95%

表8-152 指标预警范围采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信息来源:                                   采集日期:    单位:元

指标比值参考值范围
营业收入变动率
与主营业务利润
变动率配比值
 
  15.52%
 
正常情况下营业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配比值出现以下情况异常:当比值< 0.8,且二者都为负时;当比值>1.2,且二者都为正时;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
营业收入变动率
与营业成本变动
率配比值
 
  98.38%
 
正常情况下营业收入变动率与营业成本变动率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配比值出现以下情况异常:当比值< 0.8,且二者都为正时;当比值>1.2,且二者都为负时;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
营业收入变动率
与营业费用变动
率配比值
 
21.68%
 
正常情况下营业收入变动率与营业费用变动率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配比值出现以下情况异常:当比值< 0.8,且二者都为正时;当比值>1.2,且二者都为负时;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
财务费用变动率8.49%增减比率未介于-50%~50%为异常

  (2)纳税人信息采集(见表8-153、表8-154)

表8-153 汽车零售行业购销存情况采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信息来源:                                   采集日期:    单位:元

 
企业名称
 
 
全部增值税销售收入
 
 
整车销售收入
 
整车期初库存余额+
本期购进金额-期末
库存余额
 
整车销售毛利率
 
某公司846519348.36749996249.6736743018.71.7%

表8-154 汽车零售行业维修收入采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信息来源:    采集日期:    单位:元

企业
名称
维修保养
业务收入
维修工
提成工资
维修工提成工资与维修保
养收入的相关系数
维修保养
业务成本
维修保养
业务毛利率
某公司70450951.092090871.4933.69%41905170.0240.52%
参考值




  (3)第三方信息采集(见表8-155)

表8-155 汽车零售行业机动车上牌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信息来源:          采集日期:    单位:辆

时间机动车总上牌数某品牌年上牌数量
20132116075396
20142370007268
变动率12.1%34.68%

  【案头分析及疑点列举】

  (1)数据分析

  ①增值税税负率对比分析法。

  a.增值税税负率分析。

  增值税税负率=511÷84652×100%=0.6%

  企业参考增值税税负率=2%×17%×92%+35%×17%×8%=0.79%

  说明:整车毛利率、维修毛利率以及维修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参照同品牌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分别为2%、35%和8%。

  b.税收差异值测算。

  税负差异率=(0.6%-0.78%)÷0.78%=-0.23%

  企业增值税负0.6%低于行业参考值0.78%,税负差异率达到-0.23%,需进一步分析查找原因。

  ②利用第三方信息对比分析法。

  a.数据对比。评估人员通过机动车牌照管理部门、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外围调查,获得该市近两年机动车上牌数量和该品牌的上牌数量。

  通过查询企业销售明细账,评估期整车平均销售单价为326653.42元,上年整车销售数量2296台。

  测算评估期企业整车销售收入=2296×(1+34.68%)×326653.42=1010094952.62(元)

  评估期企业申报的整车销售收入为749996249.63元。

  偏差率= (1010094952.62-749996249.63)÷749996249.63×100%=34.68%

  b.税收差异值测算。根据多渠道获得的第三方信息,得知该品牌汽车近两年的销售情况良好,稳步发展,且整车销售收入与测算收入数偏差率达37.78%,超出模型预警区间,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测算的整车销售收入差异值=1010094952.62-749996249.63×(1+5%)=222598890.51。

  ③整车销售毛利率分析法。

  a.数据对比。

  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率= (749996249.6-736743018.7)÷749996249.6=1.7%

  整车销售毛利率参考值:2%。毛利率参照同品牌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

  b.税收差异值测算。对表8-153进行分析,该企业整车销售毛利率低于行业参考值2%,整车销售收入申报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④维修保养收入因素分析法。

  a.数据对比。根据表8-154得知该企业维修工提成工资为2090871.49元,申报的维修保养收入为70450951.09元,维修工提成工资与维修保养收入的相关系数为33.69%,维修保养收入的毛利率为40.52%。

  b.税收差异值测算。维修工提成工资与维修保养收入的相关系数为44~20,维修保养收入的毛利率为30%~45%。

  企业维修工提成工资与维修保养收入的相关系数和维修保养收入的毛利率均在参考值范围,维修收入的真实性未见异常。

  ⑤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对比分析法。

  a.数据对比。通过查看企业提供的相关账务,发现该企业因当年在账面体现对外投资损失27461108.07元,剔除此部分影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144644.87元,所得税贡献率为0.25%

  企业所得税贡献率=2144644.87÷848240447.69×100%=0.25%

  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参考值:0.3%~0.5%。

  b.税收差异值测算。

  贡献率差异率=(0.25%-0.3%)÷0.3%=0.16%

  某公司所得税贡献率与行业参考值未见明显异常,但因同期数据变化较大,仍需进一步分析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因素。

  ⑥纳税评估指标综合分析法。

  a.数据对比。运用该评估方法,通过表8-152计算出该企业指标异常。

  b.差异值分析。从表8-152可看出,与2013年相比,营业收入增长1.64%,而主营业务利润反而降低10.59%,配比值-15.52%,异常;该企业营业收入仅增长1.64%,而营业费用增长了7.58%,配比值21.68%,异常。

  (2)疑点列举

  疑点1:整车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及时、完整?

  疑点2:二手车置换是否只将新旧货物的差额计算销项税额?

  疑点3:赠送给客户的装饰品、礼品是否未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疑点4:是否存在销售未入账情况?

  疑点5:企业为顾客代办车牌收取的费用、代办保险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返还、按揭售车从金融机构得到的返还等收入是否足额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疑点6:与2013年相比,营业收入增长1.64%而主营业务利润反而降低10.59%,成本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有虚增成本的情形?

  疑点7:营业费用有所增长,减除人工费用增长和物价上涨的因素,营业费用的增幅不应太偏离营业收入的增幅。营业费用的增长出现异常,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列入营业费用的问题。

  【税务约谈】

  针对选案分析中发现的疑点,评估人员制作了详细的约谈提纲,向企业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之后,评估人员分别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经营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约谈。

  针对利用第三方信息对比发现的疑点。企业答复:该市某品牌车辆销售2014年较2013年增长34.7%。但该市2013年仅有3家店,2014年因厂商扩张达到6家店。因此虽然整体销售增长高,但单店销售无增长。

  针对疑点4,企业答复,2014年12月有16台按揭销售的整车汽车,己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未入账,企业将入账并申报。

  针对疑点5,企业答复,对代办车牌收取的费用、代办保险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返还、按揭售车从金融机构得到的返还等收入已足额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针对疑点6,企业答复,因厂商扩张及整个汽车经销商的扩张,经销商间的竞争已达到白热化程度,从之前是个别车型加价销售到现在全线让利,预计整个汽车销售毛利还将呈下滑趋势。

  针对疑点7,企业答复,目前主要是人工成本增长8%。

  【企业自查情况】

  (1) 2014年企业销售整车时,附带赠送少量汽油;企业通过销售费用进行核算,而购入汽油时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收入:147225÷(1+17%) =125833.33(元)

  (2)精品未做收入。2014年企业销售整车时,附带赠送手提包、小车坐垫、香水瓶等汽车装饰用品,企业通过销售费用进行核算;企业购入这些汽车装饰用品时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4年精品收入698112.67元,未记收入。

  【实地核查】

  经查看企业账套与凭证,企业将为顾客代办车牌收取的费用、代办保险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返还、按揭售车从金融机构得到的返还等收入已足额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疑点排除。

  (1)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供了《二手车销售情况明细表》及装订成册的《二手车置换协议》,其中,《二手车置换协议》主要包含四类原始单证:

  ①二手车收购入库单。主要记录车主姓名、二手车相关信息、该公司与二手车车主协商的收购价格。

  ②二手车置换合同。主要记录新车车价款、过户手续费、该公司与二手车车主协商的二手车价格(未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的价格证明及相关原始凭证)、新车与二手车差价额。

  ③二手车买卖合同。主要记录该公司收购的二手车与第三方客户的交易情况。

  ④二手车销售出库单。主要记录该公司将所收购的二手车出售给第三方的实际处置价格(未开具销售发票)。

  以上原始单证均有二手车总监、财务总监、总经理的签名。

  经核实情况如下:

  “二手车置换”的经济实质是该公司在销售各型号的小汽车时,采用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使用的一种促销手段。二手车处置是另一次销售行为。

  企业销售新车时,将客户使用过的旧车以双方协议价(成本价)冲抵部分新车价款;已经按新车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

  另外,旧车由该公司进行处置;公司将旧车即“二手车”出售给第三方,将二手车销售价格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服务收入”缴纳了营业税。

  2014年签订《二手车置换协议》销售二手车取得收入(按销售价格计)12563280元,公司与二手车车主协商的收购价格(成本价)为12147218元,二手车销售价格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为416062元,2014年该公司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服务收入”416062元,缴纳营业税。

  (2) 2014年12月有16台按揭销售的整车汽车,已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入账,未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5141356.41元。

  【评估处理】

  (1)企业自查部分

  2014年企业自查赠送客户的购入的汽油金额为147225元;应视同销售收入:147225÷ (1+17%) =125833.33(元);

  2014年应补缴增值税:125833.33×17%=21391.67(元);

  2014年确认的销售赠品视同销售收入698112.67(元);

  2014年度销售赠品补缴增值税698112.67×17%=118679.15(元);

  2014年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698112.67元。(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

  (2)税务机关实地核查部分

  2014年应调整的二手车销售收入为12563280÷(1+4%)=12080076.92(元),2014年应补缴增值税12080076.92×4%÷2=241601.53(元)。

  2014年12月有16台按揭销售的整车汽车,已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入账,

  未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5141356.41元。应补增值税5141356.41×17%=874030.5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41356.41×3%=154240.69(元)。

  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1255702.9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240.6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54240.69×25%=38560.17(元),共应补税1294263.1元。

  【指标还原测算】

  通过约谈和实地核查,运用评估模型分析的疑点基本得到消除,相关指标均回归到模型参考值范围内。

  评估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为0.75%,修正增值税税负率=6361261.03÷851660704.77=0.75%,达到模型参考值范围。

  评估后企业所得税贡献率=2075879.8÷846519348.36×100%=0.24%,达到参考值正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