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优惠政策
1、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三条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2、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五)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1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5、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二)款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三条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6、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7、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8、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
9、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10、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三)款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四条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11、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12、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13、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14、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15、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16、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17、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18、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19、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20、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21、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22、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五)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2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24、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五)项
25、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
26、地方政府征收、征用土地使用权置换免征契税
因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第(一)项
27、地方政府征收、征用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第(一)项
28、地方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超出补偿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超出补偿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第(一)项
29、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三款
30、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四)项
3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按互换价格差额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第(二)项
33、地方政府征收、征用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第(一)项
34、地方政府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第(二)项
35、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36、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37、企业改制契税优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第五条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38、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39、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红蕾财税标注:
1、现行《公司法》对何为改制,未作出法律定义。整个《公司法》仅出现过一次改制,即“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2、本文出现的“整体改制”,言外之意,还有“部分改制”。本文说的免征契税的改制,仅指整体改制。
3、本文所称整体改制包括三种形式: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4、根据《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来看,企业改制应为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的一种运作方式,应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5、要想免征契税,必须: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6、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股权转让,转让的是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土地房屋还在该公司名下,未发生权属变更。所以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0、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红蕾财税标注:
1、事业单位也可以改制为企业。
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免征契税的条件比企业改制免征契税的条件,稍显宽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1、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红蕾财税标注: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财税[2009]59号文对企业合并的解释,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对企业合并的解释,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变更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为吸收合并。根据不同的控制对象,可以将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类型。
4、企业合并免征契税的条件是: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相比较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条件更宽松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2、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红蕾财税标注:
1、财税[2009]59号文对公司分立的解释为: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2、《公司法》对公司分立,未见相关定义。仅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且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且《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来看,免征契税,也是顺理成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3、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红蕾财税标注:
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只有法人型的企业,才有可能依法破产。中国主要有三类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里的“企业”应为公司制的法人企业。
2、免征契税两种情况:1)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2)非债权人: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3、减半征收契税:非债权人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4、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红蕾财税标注:
1、“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中的“、”代表两者为并列关系,表示行政性调整和划转同时进行。
2、思考:资产划转仅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应该不是!资产划转早已经突破国有资产的界限。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5、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红蕾财税标注:
1、因为是同一投资主体,所以免征契税。
2、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6、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第六条第三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7、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红蕾财税标注:
1、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说明,债转股不仅限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
2、免征契税的仅限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企业。
3、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4、排除: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即:征契税。
5、此处重点在于承受的是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用地!若是出让地,且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根据上文,视同划拨,免征契税。
6、投资主体存续(权益连续)是很多并购重组特殊政策的重要原因。投资主体相同,也可以看做权益连续性原则的一种形式!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8、非债权人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49、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三)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50、按规定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51、4家金融资产公司按规定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免征契税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二条第3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一条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清算期间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第3款、第四条第3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52、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5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
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5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第一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55、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一条、第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56、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57、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三)项
58、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款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5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契税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第一条第(四)项
60、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第一条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61、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三)款
62、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家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六)项
63、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6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项
65、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66、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67、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
红蕾财税标注: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68、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与其经营者个人之间转移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69、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二)项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 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6. 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4、6、7点
7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一)项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具体同本文6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5点
71、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三)款
(二)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