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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跨境电商网购零售进口),有保税备货与直购两种模式。保税备货模式,跨境平台商家将货物提前进入到保税区,由于保税区保税功能,货物进入到这里是不需要缴纳关税的。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下单后,从保税区直接调货清关出去,通过国内物流即可送达消费者。直购模式,国内消费者通过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买境外商品,电商平台将订单、支付、物流数据实时传送给海关,境外商品通过邮件、快件等物流运输方式进口至跨境电商专门的监管场所,跨境电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入境,逐个核发配送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涉及的纳税主体,有电商平台、消费者、其他相关服务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实务中,一般由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代收代缴税金,消费者支付的货款中包含进口环节的税金。对于非个人的企业跨境进口业务,应按一般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其他纳税主体的税务处理,高金平的观点如下:

(1)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①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有些电商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③广告收入

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类视频、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境外商家

境外商家不适用于我国境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3)其他服务提供商

在跨境进口业务中,物流与支付结算是两个关键环节。

物流公司收取的运输费用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涉及国际运输服务的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是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物流公司收取的仓储费用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结算公司收取的费用按“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性要求: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3.交易限值额度控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税目

限值以内(单次2,000,年度20,000)

超过限值

 关税

        不交关税

交关税

增值税

七折:实际交易价格/(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70%

全额:实际交易价格/(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

七折:实际交易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

全额:实际交易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