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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税收风险

很多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销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缴税呢?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以上文件规定,实质上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并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

案例6—2

甲企业采取“买一赠一”形式销售,销售A商品,售价不合税(公允价值)1 000万元,成本600万元,同时赠送B商品,同类不合税售价(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20万元。计算该企业“买一赠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确认A商品收入。

计算分摊比例:1000÷(1000+50)×100% =95.2%。

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 000×95.2%=952(万元)。

则A商品的销售收入为952万元,A商品对应成本为600万元。

(2)确认B商品收入。

计算分摊比例:50÷(1000+50)×100% =4.8%。

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 000×4.8%=48(万元)。

则B商品的销售收入为48万元,B商品对应成本20万元。

(3)确认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952-600+48-20)×25%=95(万元)。

二、增值税风险

(1)“买一赠一”等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例如,买衬衣送领带,买400元(不含税)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的领带,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领带销售额100元以及折扣额100元,应纳增值税=(400+100-100)×13%=52(元)。

(2)没有以折扣销售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以其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且赠品要视同销售的,以赠品的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例如,买衬衣送领带,买400元(不含税)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的领带,衬衣的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条领带,在此情况下,应纳增值税=400×13%+100×13%=65(元)。

综上所述,关于折扣销售方式下的买一赠一的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只是在备注栏里注明,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果没有将赠品开具发票,视同销售,也是按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