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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1〕46号),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调整,即调整为1900元;上限维持23634元不变。

  二、因缴费基数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知。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

险种费率缴费对象缴费基数下限(元)缴费基数上限(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4%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395822941
12%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8%个人
失业保险(一档)0.32%单位190023634
0.20%个人
失业保险(二档)0.48%单位
0.20%个人
失业保险(三档)0.80%单位
0.20%个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3.00%单位5626
0.50%个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一档)4.00%单位
0.50%个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二档)4.00%单位
1.50%个人
工伤保险一类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10%单位
上浮至120%0.12%
上浮至150%0.15%
工伤保险二类下浮至50%0.10%
下浮至80%0.1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20%
上浮至120%0.24%
上浮至150%0.30%
工伤保险三类下浮至50%0.15%
下浮至80%0.24%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30%
上浮至120%0.36%
上浮至150%0.45%
工伤保险四类下浮至50%0.20%
下浮至80%0.32%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40%
上浮至120%0.48%
上浮至150%0.60%
工伤保险五类下浮至50%0.23%
下浮至80%0.3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45%
上浮至120%0.54%
上浮至150%0.68%
工伤保险六类下浮至50%0.25%
下浮至80%0.40%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50%
上浮至120%0.60%
上浮至150%0.75%
工伤保险七类下浮至50%0.30%
下浮至80%0.48%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60%
上浮至120%0.72%
上浮至150%0.90%
工伤保险八类下浮至50%0.35%
下浮至80%0.5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0.70%
上浮至120%0.84%
上浮至150%1.05%
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按所在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单位45882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