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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

促销,即销售的促进活动,是指零售企业(或联合生产商)运用各种短期诱因鼓励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在零售促销活动中,零售企业和供应商作为利益共同体,在促销活动的安排、促销费用和利润等方面形成共识,达到双赢的局面。零售企业在策划促销活动时,要统筹安排,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采用不同的促销策略,并对促销活动保持有效的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条:“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对于零售企业销售实体商品,一般按时点确认收入,零售中的“买一赠一”销售和赠送商品都是合同中的承诺,是否需要确认俩项履约义务。对此,《瑞华研究》认为:客户可以从“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中分别受益,即:销售和赠送的商品本身能够单独区分;其次,“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不需要提供重大服务将其整合为组合产出,彼此之间也不会发生重大定制或改制,但是合同中的“赠”并非无条件,而是以“买”为前提的,因此客户不能不“买”而仅获取“赠”(企业不能够仅履行“赠送商品”的承诺,而不履行“销售商品”的承诺),两者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即:从合同承诺层面,这两个承诺不可明确区分。据此,该合同中“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应当把“买”和“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采用类似于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将合同对价(“买”部分的总价)确认为销售收入,所售出商品和附送赠品的成本均转为营业成本。不应单独把其中的赠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税务上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上述企税的规定,增值税上亦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因为不是无偿的赠送,但形式上要满足条件,合同、协议、促销政策、发票开具上要满足主物和赠品之间的关系。在发票开具上需严格遵守票折的规定。例如,某超市销售价值 1,000元的微波炉,采取买一赠一销售,赠品炒锅250元,则相当于对总价值 1,250元的商品提供20%的折扣,纳税人开票时需要分摊开票金额和折扣额,对于微波炉,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为1,000元和200元;对于炒锅,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为250元和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