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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发售预付卡财税处理

  单用途预付卡是商业预付卡的一种,它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也叫充值卡,购物卡,常见于商超购物消费使用。

  预付卡业务涉及各方:售卡方、销售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方),购卡方(持卡方)。购卡方向售卡方付款,售卡方向购卡方交付预付卡,购卡方(持卡方)持预付卡去指定的某些商场和超市或指定的单位和品牌去消费。通常情况下,大型商超往往既是售卡方,又是销售方,自己发行销售预付卡,购买人购买预付卡后,可以在这些商超里按预付卡里充值的金额购买商品。

  对于超市的购物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年第53号)关于预付卡的规定,财税处理如下:

  (1)售卡方与销售方为同一纳税人

  1.售卡阶段的处理

  超市既是售卡方,又是销售方。超市销售预付卡,取得充值资金,作为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超市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开具不征税发票,税收分类编码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会计和企业所得税都不作为收入。

  ①执行新收入准则处理

  超市应根据历史经验(例如公司以往年度类似业务的综合税率),估计客户使用该类储值卡购买不同税率商品的情况,将估计的储值卡款项中的增值税部分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将剩余的商品价款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预付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付卡

  2.持卡消费阶段处理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超市需确认销售商品或服务收入并结转成本。

  ①执行新收入准则处理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预收账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售卡方与销售方不是同一纳税人。

  1.销售方与售卡方结算

  ①执行新收入准则

  超市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 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预付卡

  应交税——待转销项税额

  向售卡方支付的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相关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取得售卡方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合并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合同负债——预付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超市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付卡

  向售卡方支付的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相关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等。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合并处理: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收账款—预付卡

  2.持卡消费阶段,同“售卡方与销售方为同一纳税人”的处理,本节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