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3人阅读
返券促销

促销,即销售的促进活动,是指零售企业(或联合生产商)运用各种短期诱因鼓励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在零售促销活动中,零售企业和供应商作为利益共同体,在促销活动的安排、促销费用和利润等方面形成共识,达到双赢的局面。零售企业在策划促销活动时,要统筹安排,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采用不同的促销策略,并对促销活动保持有效的控制。

为了促销,零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赠送代金券、优惠券,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抵减支付现金,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其业务实质,相当于折扣购买。销售赠券时,按实际收到价款开具发票,后续抵减代金券、优惠券,按抵减后的折扣金额开具发票,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需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此类模式可能存在因价格过低,被税局核定的税务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七节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会向客户授予选择权,允许客户可以据此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的商品。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了两项单独的商品: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的权利。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这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分摊至后者的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为收入。”

1.构成重大权利

例11.企业实施一项奖励积分计划,客户每消费10 元便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的单独售价为0.1元,该积分可累积使用,用于换取企业销售的产品,虽然客户每笔消费所获取的积分的价值相对于消费金额而言并不重大,但是由于该积分可以累积使用,基于企业的历史数据,客户通常能够累积足够的积分来免费换取产品,这可能表明该积分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

2.不构成一项重大权利

例12.电信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套餐的方式向客户销售一部手机和两年的通信服务,包括每200分钟的语音服务和4G的数据流量,并按月收取固定费用;同时,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在任何月份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额外的语音服务和数据流量。如果该约定的价格与其他客户单独购买语音服务和数据流量时的价格相同,则表明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该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不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无需分摊交易价格,只有在客户行使选择权购买额外的商品时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返券举例

例13.甲公司以100 元的价格向客户销售A商品,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可得到一张40%的折扣券,客户可以在未来的30天内使用该折扣券购买甲公司原价不超过100元的任一商品。同时,甲公司计划推出季节性促销活动,在未来30天内针对所有产品均提供10%的折扣。上述两项优惠不能叠加使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有80%的客户会使用该折扣券,额外购买的商品的金额平均为50元。上述金额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本例中,购买A商品的客户能够取得40%的折扣券,其远高于所有客户均能享有的10%的折扣,因此,甲公司认为该折扣券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考虑到客户使用该折扣券的可能性以及额外购买的金额,甲公司估计该折扣券的单独售价为12元[50×80%×(40%-10%)]。甲公司按照A产品和折扣券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A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为 89 元[100÷(100+12)×l00],折扣券选择权分摊的交易价格为11 元[12÷(100+12)×100]。甲公司在销售A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9

          合同负债      11

税务上的处理:甲公司应销售A商品按已收或应收的对价全额计算增值税,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客户下次购物时,使用折扣券,甲公司按折扣后的实际收取金额缴纳增值税。折扣券自合同负债转入主营业收入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对于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直接赠送优惠券、折扣券的处理,赠送阶段不做账务处理,可以做台账登记管理,实际购买抵减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另一种处理方式,考虑实际行权的可能性比较大,为客户提供一项重大权利,赠送阶段,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合同负债,实际购买抵减时,借记合同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企业所得税方面,在赠送阶段计入销售费用,由于未实际发生,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