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9-06-15 发布在分类
/ 综合税收政策 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1号 2008-01-2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