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事项描述】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和回访。
【申请要求】
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以下内容:
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2.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3.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实名投诉纳税人提供)。
【办理时限】
因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
2.纳税人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3.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税务机关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将对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办事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