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描述】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 3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进行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复评。
3.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