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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描述】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3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图片22.png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进行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复评。

3.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