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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可在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非居民企业下属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纳税人办理本业务事项的,应当先办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