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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

【事项描述】

扣缴义务人在扣款义务发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税发[20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