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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税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1份


3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1份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原件查验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委托书

1份

原件查验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图片20.png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