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事项描述】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 4份 | |
2 | 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 | 1份 | |
3 |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 1份 | |
4 |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 | |||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需报送 | 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 1份 | |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需报送 | 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