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事项描述】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出口发票复印件 | 1份 | |
3 | 出口合同复印件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还需报送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 1份 | |
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还需报送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1份 | |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电子数据。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当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规定补缴税款。
3.经税务机关审核不予核销的,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