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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卷烟生产企业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税务机关依申请核准后开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4份

电子数据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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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