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 1份 | |
3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1份 | |
4 |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电子数据。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业务增值税、消费税。
3.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业务的增值税、消费税。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