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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出口发票复印件

1份


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报送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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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