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可以自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当自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