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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可以自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份


2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当自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