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生产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及电子数据 | 2份 | 电子数据1份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企业实际业务与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不一致的还需报送 |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电子数据、证明材料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受理后,经审核无误的,及时予以办理。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电子数据。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生产企业发行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行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4.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生产企业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