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退(免)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
2 | 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可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纳税人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