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1份 | |
3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1份 | |
4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1份 | |
5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应报送 |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1份 | |
委托出口的企业应报送 |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报送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 | 1份 | |
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份 | ||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应报送 |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复印件 | 1份 | |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证明材料 | 1份 | ||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的应报送 |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 1份 | |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1份 | ||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 1份 | ||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报送 |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 1份 |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应报送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 1份 | |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 1份 | ||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报送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 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1份 |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应报送 |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
1份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原件查验退还)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审核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申报代办退税。
5.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财税[2016]12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