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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电子数据。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的,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