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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事项描述】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已备案研发机构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内容的备案。

3.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撤回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4.外资研发中心在其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财税[2016]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