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报送资料】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数 量 | 备注 |
1 |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2份 | 电子数据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4.《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