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报送资料】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数 量 | 备注 |
1 |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3份 | 电子数据1份 |
2 | 代办退税账户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在《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必须填报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4.《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5.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6.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