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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出口企业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报送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应报送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

1份

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应报送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及电子数据

1份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应报送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电子数据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的,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的,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的,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4.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