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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事项描述】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电子数据1份

2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1份


3

融资租赁合同

1份

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还应报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报送: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

2份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应报送: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

2份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1份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应报送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融资租赁业务包括: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使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汽)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4]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