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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事项描述】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业务时报送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1份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业务时报送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