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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优惠核准

【事项描述】

符合资源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11601、0612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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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8]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