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纳税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原件查验 |
3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原件查验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若税务机关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