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人阅读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描述】

纳税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原件查验

3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

原件查验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图片2.png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若税务机关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务院令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