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原件查验 |
3 |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原件查验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若税务机关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调整,不属于本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税总发[201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