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人阅读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1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原件查验

4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1份

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5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1份

对各地税务机关已获取共享该信息并对外进行公告的,可取消该复印件资料的报送

6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1份


7

《资产负债表》

1份


8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1份

对各地税务机关已获取共享该信息并对外进行公告的,可取消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的报送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委托书

1份

原件查验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渠道】

1.省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专窗。

2.办税服务厅(场所)。

3.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660.png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1.若税务机关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4.“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省税务机关指定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地址、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