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
2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1份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原件查验 |
4 |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 1份 | 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
5 |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 1份 | 对各地税务机关已获取共享该信息并对外进行公告的,可取消该复印件资料的报送 |
6 |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1份 | |
7 | 《资产负债表》 | 1份 | |
8 |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 1份 | 对各地税务机关已获取共享该信息并对外进行公告的,可取消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的报送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原件查验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
【办理渠道】
1.省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专窗。
2.办税服务厅(场所)。
3.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1.若税务机关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4.“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省税务机关指定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地址、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