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
2 |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 1份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原件查验 |
4 |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原件 | 1份 | 原件查验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若税务机关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及《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特殊原因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4.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